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Shanxi
Association of Continuing Education)缩写SXACE,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公益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40000MJG0N564HY)。成立于2021年3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行业主管部门,山西省民政厅为登记管理机关,是一个跨行业、跨专业的综合性省级协会。协会的成立,是搭建政府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提升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的重要社会力量。
继续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学校教育、毕业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升的持续性教育。
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提出的“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文件精神,贯彻继续教育方针,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创新继续教育模式,拓宽继续教育渠道,优化继续教育内容,提高继续教育质量。致力于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两大战略。
协会业务范围:教育培训、人才评价、编辑出版、职称评审、知识更新、接受委托等。
协会党建工作:中共山西省人社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批准成立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党支部。协会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努力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协会下设部门: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服务部、继续教育部、志愿者服务部等。
协会责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继续教育新发展理念,按照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生态建设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重点,扎实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的成立,适应了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形势发展的要求,填补了我省在继续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空白。为推动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快速发展,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1年4月1日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培训课件资源纳入由国家人社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协会的精品课程和培训项目将通过国家级平台展示和为全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组织机构
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Association of
Continuing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SXAC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精神,贯彻继续教育方针,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创新继续教育模式,拓宽继续教育渠道,优化继续教育内容,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服务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两大战略。按照“终身学习、以人为本、立徳树人”为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引导,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68号海棠壹号2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要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发展;
(二)宣传继续教育,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会员、理事单位继续教育资源共享,推动会员、理事单位联合建立远程继续教育优质课程共享平台;
(三)组织调查研究,收集省内外继续教育信息,发展继续教育理论。积极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和专家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项目管理、过程管理、结果应用的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四)积极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开发继续教育优质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写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在行业管理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组织创建和运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推动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设山西省继续教育协会网站,开发运维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平台;
(六)组织开展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开展岗位能力提升、知识更新工程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工作,落实培养适应岗位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
(七)推动省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立,建设以继续教育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研究和应用,培训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委托事项。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年度工作会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团体会员为主。
(一)团体会员。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并开展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可以申请团体会员。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二)个人会员。在继续教育领域有一定专长或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协会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继续教育工作领域内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业绩或社会影响;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研究和推动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团体的活动;
(七)宣传本团体的宗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选举、协商、推荐等方式民主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按照聘任合同期限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