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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的通知

2022-06-15 09:29:30

来源: 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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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明确如下落实举措,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一)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

1.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内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鉴定。各级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对目录指定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纳入地方人才统计范围,由省级人部门上传人社部相关平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公告前,原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焊工等准入类职业(工种),已受理评价申请、发布评价公告、职业技能竞赛文件的或已鉴定的,过渡期间由省、市及扩权强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人社部鉴定中心的要求,通过组织统一鉴定的方式为目录颁布前已报名或鉴定人员做好一次性收尾工作。对已组织鉴定的,证书数据上网要严格审核。2022年6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职业资格评价申请(含补考申请)。

3.《劳动法》修订前通过省人社厅行政审批形成的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随着省“放管服”改革和人社部职业资格改革的推进,不得再以原鉴定所(站)的名义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1.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晋人社厅函〔2020〕100号、101号,以及《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层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备案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申请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职业(工种)涉及新职业、新工种和紧缺职业(工种)的,原则上鼓励并积极培育,以满足全社会劳动者不同的评价需求;备案职业(工种)为一般职业(工种)的,原则上从严掌握,避免因同类型机构重复设置形成无序竞争。

2.人社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对备案成功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目录管理,方便劳动者查询和按需选择。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目录范围,参照《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南》、《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标准实务手册》开展认定工作。对优质机构的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适时进行动态征集和增补。

(三)全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1.根据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工作要求,对尚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符合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求,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的技能项目,由市县两级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经省级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公开发布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进行核发。因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导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需要重新确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由市、县级人社部门按隶属和层级关系报请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遴选,遴选结果需向省级人社部门报备,考核活动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健全企业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一)鼓励已备案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由省级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省级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三)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

具体组织实施可参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一)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和监管

1.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等,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督管理,将严重违纪违规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实行动态“黑名单”。

2.人社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3.评价机构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公布对外联系电话,公示收费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提高质量意识,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

4.鼓励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5.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督廉政。教育引导评价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强化依法依规管理和干净严明监管评价机构,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推动“山寨证书”治理常态化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培训评价发证活动,推动“山寨证书”治理工作常态化,对工作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有关要情按照《关于建立技能人才评价要情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386号)的要求及时上报。

(三)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正面宣传引导

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微课堂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创新经验,报道技能人才成长成才、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迹,宣传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劳动精神,提高技能评价证书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浓厚氛围。

四、其他事项

文中所述涉及省级人社部门的,特指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涉及报送计划方案和数据等的,按照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同时抄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办理。

五、联系方式

(一)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系 人:郜军

联系电话:0351—7676080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科

 系 人:郝丽萍

联系电话:0351—472872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