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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11-22 09:31:46

来源: 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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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教师函〔2021〕5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等精神,现就2021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学校,2021年可以按相关政策申请组建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经省人社厅批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自主开展本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审范围

  全日制公、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职业高中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在聘(在岗)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三、评审条件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2.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

  3.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从今年起,取消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包括原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国家劳动模范、政府特殊津贴、先进班集体)。申报人员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条件。

  四、有关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审核申报的程序组织。各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程序,严肃申报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

  2.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学校,要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照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等要求组织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学术答辩、学科评议,召开评审会表决。评审方案、拟参加学术答辩人员名单及申报表、评委会表决结果须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