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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11-22 09:32:06

来源: 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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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度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和专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申报专业为:道路与桥梁、筑路机械、汽车运用、水运、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专业申报,凡不属于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评审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理科、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目前仍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基层一线人员指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主要指公路段、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6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即2017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聘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破格申报的除外),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业绩条件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技术标准、省级地方技术标准,或3项以上大型企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本条目中“主要编制人”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编单位前10名、参编单位前2名,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前8名、参编单位第1名,大型企业标准主编单位前6名、参编单位第1名。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或3项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验收。

本条目中“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厅)级、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6-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4-8名;市(厅)级、大型企业项目(课题)3-6名。

2.从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或5项以上区域路网(市、县级)、运输枢纽、轨道交通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内河航运项目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8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5个以上水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8项三类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个综合客运项目或5个一般客运项目,或2个大型物流园区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或6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工程,或6项以上二、三类工程,或1项一类工程和4项以上二、三类工程,或2项一类工程和2项以上二、三类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8项以上(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审定人员、项目副职或专业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设计/编制人、审查人、咨询人员、复核人等。

3.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施工或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项目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实施;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本行业2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本条目中施工“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师证。

本条目中监理“主持”指总监或高级驻地(须持有部监理工程师证);“技术负责人”指副总监、副高级驻地(须持有部监理工程师证);“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等)负责人、监理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监理试验室授权负责人(须持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

4.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养护或养护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管理中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1项,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3)作为抢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

5.从事试验检测、监控、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试验室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0项以上一、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验收、勘察试验或专项检测工作,且被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用;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监控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 项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监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地方铁路运营项目的监测工作,且被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用。

本条目须取得试验检测工程师证,其中“主持”指试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鉴字人、报告批准人、中心试验室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从事检测、监控、监测工作的检测人员。

6.从事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新改建及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或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至少完成1项一类或2项二类或3项三类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是指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长和副部长、技术部长和副部长、安全部长和副部长、质量监督部长和副部长、合同管理部长和副部长等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指分管工程项目法人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的履行工程项目设计审批、设计变更审核、设计方案审查、施工专项技术方案审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新改建一类或5项以上新改建二类或7项以上新改建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或者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除新改建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5项以上一类或7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监督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管理与养护、水运工程建设、港口监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航运等单位管理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大型企业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Ⅱ级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Ⅲ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

2)主持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3)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等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二类工程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4项以上一、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单位(企业)或项目部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注:以上1-7中的工程项目分类标准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表》(附件12)执行。

8.从事机动车、筑养路机械、机车车辆运用与管理、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机动车(机车车辆)、大型筑养路机械的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并已实施;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1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或主持完成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工艺的改进,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种类型机动车整车,或5种类型机动车总成维修方案及工艺的制定,解决了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经检测,机动车整车或总成综合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达到车辆使用规范要求;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轨道交通、地方铁路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维修养护,性能达到使用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制定过3台(套)以上重点设备的维修方案并付之实施,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筑养路机械设备易地转场的安装调试,经验收设备运转正常(筑养路机械设备采购原值大于300万为大型,100—300万为中型,其余为小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筑养路机械的技术改造、设备配置、生产调度和维修养护,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类别机车车辆的选型、购置方案的设计;或主持完成了1项机车车辆大修,或3项中修或5项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经验收达到部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级区域、或3项以上市级区域或相当规模的运输技术方案的设计、论证或评估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含大件、特种货物)运输组织设计、多种运输能力调配和综合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9)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2项,并取得实效,或对所从事的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书面技术改进意见,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均要有相关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本条目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副经理、总工、车队队长或大型设备的机长,“主要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独立承担部分责任并圆满完成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2项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2项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质工程奖项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研究项目3项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相关资料);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鉴定(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验收证明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省(部)级施工工法、QC质量奖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7.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以上,或大型企业标准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8.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五小成果省级二等奖或市级(厅、大型企业)一等奖1项;

9.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

本条目中的“主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主要编制人”等,须符合“(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3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排名第2、3、4名)完成的工程项目方案(须经相关部门鉴定),省级以上标准、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学术、技术专著,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答辩材料,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

如有发表论文的必须以发表论文中的一篇作为答辩材料,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申报内容作假处理;以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来答辩的,需将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以论文格式撰写成答辩材料,答辩材料要求技术论证有深度、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为2500字以上,并提供查重证明。评委会办事机构将对所有申报者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统一查重,重复率一般不得高于20%,查重结果将作为论文评审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即任工程师期间须5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以上,下同);获得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期间须4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2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高技能人才须提供4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3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2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高级评委会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在生产一线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明确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推荐流程

1.个人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用人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评审资料,由用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申报审核。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交通运输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市、县由本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交通运输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交通运输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方式

实行专业理论测试、分学科组答辩及综合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审核通过人员按照所申报专业参加专业理论测试,理论测试实行末位淘汰制,被淘汰人员不再参加答辩。专业理论测试通过人员,将分专业组进行答辩。答辩通过人员,评委会成立评议组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专业理论测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拟安排在9月下旬,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分学科组答辩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现场答辩不再设置公共题目答辩环节,答辩者只需对答辩材料进行答辩,理论考试成绩将按比例计入答辩成绩。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在单位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时,将本单位的鉴定意见、盖有公章的三公示证明资料一并提交。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评议组的作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组织认定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填写)、工作能力、业绩成果以及学术条件等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重新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核分个人申报和组织报送两个步骤进行。

1.个人申报。个人申报资料时间为8月18日至8月22日。所在单位职称申报负责人将申报人员填好并逐级初审合格的《2021年度高级工程师综合考评表》压缩打包发送至指定电子信箱(sxjtystzc@163.com),经山西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按原渠道反馈。

2.组织报送。现场报送资料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7日,各单位职称申报负责人按照《2021年度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不接待个人申报者前往申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纸质材料每一页应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或人事部门的公章,并将纸质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格式一同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不需要提交,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学历、学位的审查工作)。

(四)工程项目分类标准、材料报送时间安排、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期刊参考目录等相关附件,请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官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山西省交通干部学校(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60号)三楼会议室

系 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351-5611162   0351-4663050

电子邮箱:sxjtystzc@163.com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附件1:2021年度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审材料安排表(单位、个人参照).xls

附件2:2020年度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单位、个人参照).doc

附件3:山西省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单位汇总申报).doc

附件4: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19版)(个人填写).doc

附件5: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个人填写).doc

附件6: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考评表(个人填写).xls

附件7: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卷宗格式(个人填写).xls

附件8: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个人填写).doc

附件9: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材料打印纸(个人填写).doc

附件10: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交专业学术论文参考目录(单位、个人参考).xls

附件1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说明(个人填写).docx

附件12: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表(单位、个人参考).xls

2021年度高级工程师评审安排.pdf